关于第20824024号“燕之阁YANZHIG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燕之阁YANZHIGE 20824024

阅读:62710 2024-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喜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7日对第20824024号“燕之阁YANZHI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燕窝行业的领军企业,燕之屋”为其独创的即食燕窝品牌,在相…

  申请人:厦门燕之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喜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7日对第20824024号“燕之阁YANZHI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燕窝行业的领军企业,燕之屋”为其独创的即食燕窝品牌,在相关行业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第3311493号“燕之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第14676945号“燕之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意图,为恶意模仿抢注,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混淆,损害申请人合法在先权益。三、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燕之屋”商标授权文件及相关企业执照;2、部分产品图片;3、“燕之屋”商标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4、广告宣传图片、合同及发票;5、申请人及“燕之屋”商标所获荣誉;6、相关裁定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美味天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食用燕窝”等商品上,于2017年9月20日获准注册,于2020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燕窝”等商品上,2023年12月25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我局在评审案件审理中(商评字[2011]第10874号)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食用鸟窝”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2015年到2018年间,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美味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105件商标,包括争议商标以及“湾仔豆捞”“港锦记”“美可滋”等多件与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品牌相近。

  5、除受让取得的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4、6-28、30-45类申请注册了“燕之阁”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20日被核准注册,至申请人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申请2023年2月7日之时,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期限已经超出五年的争议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超过了法定期限,我局予以驳回。

  二、本案中,申请人称其引证商标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主张争议商标淡化其显著性,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审理范围。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3可知,引证商标一在第29类“食用鸟窝”商品上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而根据审理查明4、5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且具有将名下商标转让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亦在众多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4件“燕之阁”商标。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原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此种行为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燕之阁”商标与引证商标“燕之屋”高度近似的事实,可以推定原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本身的构成要素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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