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88149号“Luyixu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yixuu 53088149

阅读:106315 2024-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尊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53088149号“Luyixu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路易十三”、“LOUIS XⅢ”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申请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尊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53088149号“Luyixu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路易十三”、“LOUIS XⅢ”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3176号“人头马路易十三 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国际注册第629594号“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第12160294号“LOUIS XIII”商标、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路易十三”“LOUIS XⅢ”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四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及其前任法定代表人张俊峰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案件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巴黎工业》第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品牌发展历史及宣传资料;

  2、申请人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广告宣传材料;

  3、申请人与他人联名产品图片;

  4、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

  5、上海图书馆出具的媒体报道材料;

  6、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7、在先裁定、判决;

  8、网络店铺及评价截图;

  9、域名争议裁定及翻译;

  10、媒体报道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动物皮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含啤酒)商品上。经续展,现均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申请注册了诸如“MONTE CARLO”、“GG图形”、“LUYIXIII”等数十件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第20021108号、第27390476号、第21835681号、第7822325号等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相关无效。

  4、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61213号重审第507号异议复审裁定中确认,本案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5)京知行初字第12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中确认,本案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在商评字[2019]第0000034800号、(2020)商标异字第0000128644号、(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2255号、商评字[2021]第0000088026号、商评字[2021]第0000225624号、商评字[2021]第0000225628号、商评字[2022]第0000217225号、商评字[2023]第0000347304号等多件不予注册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多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工业》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商标法》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查明的事实4及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经设计,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读部分英文“LOUIS XIII ”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高度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类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具有一定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进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酒类商品上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权利已受到保护,故针对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再进行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如前所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加之,经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诸如“MONTE CARLO”、“GG图形”等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我局宣告无效,对此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答辩材料做出合理解释,我局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53088149号“Luyixu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uyixuu 530881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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