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诚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1573号“张无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源于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多枚相关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未对商品特点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不会使消费者因此而更加青睐,进而产生误购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无痕”,指定使用在瓷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