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豪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毛泽南
异议人上海豪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毛泽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667580号“南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活动物;树木;新鲜蔬菜;饲料;新鲜水果;植物种子;植物;动物栖息用干草;玉米;酿酒麦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61847号“申南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玉米;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667580号“南翔”商标在“树木;植物;玉米;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