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郓城县中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43533号“三维绿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510号商标、第20494141A号商标、第50061874号商标、第1359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四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皮革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