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云契金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云契金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6期《商标公告》第35877268号“魔夹MAGIC HOLD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夹 MAGIC HOLDER”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839323号、第20983955号“荣耀 MAGIC”、第20984002号“HONOR MAGIC”、第33386214号“MAGIC AI”、第33954576号“MAGIC UI”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平板电脑;耳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手机”等商品上的“荣耀 MAGIC”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77268号“魔夹MAGIC HOLD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