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水英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水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0396554号“曼婕妮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曼婕妮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动物皮;购物袋;钱包(钱夹);手提包;钥匙包;包;行李箱;皮制带子;伞;手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159507号和第640802号“杰尼亚”商标、第4389933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杖”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969347号“ZEGNA”商标和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96554号“曼婕妮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