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7088号“腾讯游戏来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腾讯”“腾讯游戏”,整体已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整体非常规表达方式,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的词汇组合,与其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的密切联系,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价值排名、宣传报道、在先注册信息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腾讯游戏来联”组成,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宣传短语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使用在所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