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诺世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2389号“诺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8201188号“诺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10609号“世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62766号“世诺石化 SHINUO PETROCHEM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请求、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二在撤三程序中。因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于2023年9月4日经我局无效宣告审理裁定予以维持,因此,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轮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锈,轮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