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氧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氧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928156号“开心节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节拍”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160979号“开心”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核准未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8658976号、第37002904号“开心”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1160980号、第1030965号“开心”商标、第8906720号“开心分享包”商标、第35372479号“开心相伴”商标、第35372480号“开心包”商标、第12634280号“开心分享桶 什锦茶点及图”商标、第8906722号“开心相伴美味相随 随身包”商标、第35372481号“开心分享桶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第30类“咖啡饮料;茶”、第5类“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28156号“开心节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