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兆雷
异议人费列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兆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3期《商标公告》第52327978号“健润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健润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饼干;糕点;麻花;月饼;饺子;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216323号和第1538536号“健达”商标、第4509582号“健达快乐河马”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1034912号“KIND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饺子;糖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327978号“健润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