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少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联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创意工场企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0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4715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河南少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23150499号第33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23150499号第33类“图形”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经营酿酒事业,提供的证据有力地表明,指定期间申请人注册的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在使用,所提供的证据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当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合同、发票、出库单;
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其在所注册的商品上没有实际使用行为,有商标的证据均为伪造,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3790059、512881号商标信息;晋酒百度百科;申请人与少康龙控股集团股份公司企业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是否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包含申请人授权少康龙控股集团股份公司(被授权人一)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被授权人一授权洛阳少康龙商贸有限公司(被授权人二)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一、二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出库单为自制证据;发票及部分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显示“少康龍晋酒”的合同与其对应发票中的名称尚未形成对应关系。证据3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