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点新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荔浦坤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53473676号“润帕Rono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RONDA”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申请人“ROND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与之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47643111号“Rendo”商标、第47635001号“Re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16枚商标,商标与商标之间毫无关联性,并非出于实际使用,具有较强主观恶意,属于商标的非正常申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2、“RONDA”品牌线上使用证据;
3、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9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05类成人尿布等商品上;第42类设计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卫生纸、纸手帕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