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润点新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市恒宝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44902517号“RE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RENDAO”含义为“人道”,必然会使消费者将其与“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桌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中“RENDAO”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纸桌布等商品上,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