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笑珠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亚楠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25751450号“李祥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我局2023年08月30日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251428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