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昌淡江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65110480号“亮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500298号“亮考”商标、第50926946号“亮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文字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亮考”商标投入市场、宣传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东朝阳网商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发票;
2、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询的“亮考”商标推广信息;
3、申请人官网截图信息;
4、“亮考网”微信公众号信息;
5、申请人在新浪微博宣传“亮考”信息;
6、被申请人并未在自己申请的服务上使用“亮考网”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以“亮考”作为公司软件产品主体词,在腾讯注册了“亮考通关宝典”的微信公众号。此时申请人商标还没有任何影响力,不属于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人网站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微信公众号“亮考通关宝典”注册时间截图;
2、检索引证商标的信息及转让流程截图;
3、被申请人产品相关报道;
4、著作权登记证书、各大app市场截图;
5、中国知网检索信息;
6、被申请人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7、微信公众号信息及推文发布情况;
8、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