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52652号“URBAN JUNG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RBAN JUNGLE 33152652

阅读:143700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52652号“URBAN JUNG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1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姣风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52652号“URBAN JUNG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821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莱雅公司提供的网络商品展示页及消费者评价、商品备案信息、小红书等网络用户分享文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化妆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答辩中的商标使用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将复审商标用于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答辩人“美宝莲”旗下“纽约时刻”系列的一款迷你眼影盘,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且现在仍在使用,请求裁定维持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欧莱雅(法国)化妆品集团公司的介绍;

  2、百度百科对答辩人美宝莲品牌的介绍;

  3、美宝莲纽约时刻迷你眼影盘官网销售页;

  4、美宝莲URBAN JUNGLE/摩登时刻眼影盘备案信息;

  5、复审商标在淘宝上的搜索结果;

  6、URBAN JUNGLE眼影盘亚马逊销售页;

  7、摩登时刻眼影盘销售页;

  8、摩登时刻眼影盘消费者评价页;

  9、小红书用户分享页;

  10、bilibili用户分享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且均未经公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存疑。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其主观自制,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日期,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或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或超出指定期间,或与本案商标使用情况无关。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证据:评审案件;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清单;被申请人提供的小红书用户完整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7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是否在“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4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7、9产品页面截图及用户分享不足以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于指定期间内的实际销售情况。证据6为亚马逊销售页,该销售页中的评价未有相关订单详情等信息予以佐证,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证据8、10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期间内在“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3152652号“URBAN JUNG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RBAN JUNGLE 331526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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