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玥
委托代理人:厦门法牛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9752094号“京广裕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广裕远”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红糖;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8792号、第23841228号“广誉远”、第11492854号、第37163603号、第11492855号“远 广誉远GUANGYUYUAN及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药酒;补药”、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远 广誉远GUANGYUYUA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局对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京广裕远”与异议人字号“广誉远”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不能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侵犯其字号权。此外,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所禁止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52094号“京广裕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