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圣诺盟健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诺创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圣诺盟健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诺创投(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88524号“赛诺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诺龙”指定使用于第20类“餐具柜;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5955号“赛诺”商标、第23630559号“赛诺摇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办公家具;椅子(座椅)”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88524号“赛诺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