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2380号“伊站GO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5025号“GO TRAVE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7164号“GO TRAVEL及图”商标、第18067474号“GO healthy new zealand”商标、国际注册第14511595号“GO healthy”商标(第5类)、国际注册第14511595号“GO healthy”商标(第30类)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