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一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63831号“锦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379459号“梨锦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新鲜水果商品上通常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