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晖探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37617号“U-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自行创意构思设计并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来源识别功能,不易误导相关公众,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马六甲国防科技大学,且申请商标与马六甲国防科技大学并未构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点培养的品牌,经使用及宣传,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组合而成,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马六甲马来西亚技术大学的名称简称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若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与马来西亚技术大学(原马六甲科技大学)联系起来,进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