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桂
申请人因第8897836号“柏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2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管理协议及发票、关联公司出租协议及住宿服务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即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中。申请人提供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复审商标档案;
2、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协议》、《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协议(补充)》及《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
3、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禧酒店)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4、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雅尼尔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对应发票及广告牌照片;
5、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办北京中达金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博世汽车系统(无锡)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会议活动合同》及对应发票;
6、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办婚宴活动的《宴会活动协议书》;
7、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证书》;
8、柏雅酒店官网首页;
9、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奇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对应发票及银行打款回单;
10、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管理协议》、《酒店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打款证明;
11、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神户钣金(无锡)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12、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13、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久田建机(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无锡柏雅服务公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服务公寓内标准配置清单》、《服务标准》;
14、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兴和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15、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服务发票;
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柏雅服务公寓的经营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7、复审商标档案;
18、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证书》;
19、柏雅酒店官网首页;
20、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奇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对应发票及银行打款回单;
21、柏雅资本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管理协议》、《酒店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管理协议的补充协议》及打款证明;
22、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神户钣金(无锡)金属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23、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松下能源(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24、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久田建机(无锡)有限公司签订的《无锡柏雅服务公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服务公寓内标准配置清单》、《服务标准》;
25、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兴和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续租协议》及对应发票;
26、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服务费费发票;
2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柏雅服务公寓的经营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汽车旅馆、酒吧、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商标许可使用授权协议》及补充协议显示申请人授权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禧酒店)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显示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无锡鑫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证据4《广告制作安装合同书》显示许可人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无锡雅尼尔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及安装包含“柏雅 Residences&Hotels”字样的标识指示牌、户外发光指示灯箱等,在案附有发票及广告牌照片予以佐证。证据5显示有“柏雅 Residences&Hotels”字样的《会议活动合同》显示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禧酒店)于指定期间内为北京中达金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会议场地等服务,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予以佐证。证据6《宴会活动协议书》显示无锡鑫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千禧酒店)在指定期间内提供宴会活动场地及餐饮相关服务,《宴会活动协议书》显示有“柏雅 Residences&Hotels”字样,并附有照片予以佐证。证据7、18《授权证书》显示申请人授权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9、20《网站服务合同》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委托无锡市奇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名称为“柏雅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网站并提供相关服务,在案附有证据8、19柏雅酒店官网首页、网站服务费银行业务回单、网络服务费销售发票予以佐证。证据10、21《酒店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显示无锡鑫畅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作为其服务公寓的唯一、独家管理公司,并附有银行打款证明予以佐证。证据11-15、22-26《续租协议》、《租赁合同》显示神户钣金(无锡)金属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于指定期间内承租了无锡东和苑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在案附有住宿服务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续租协议》、《租赁合同》上显示有“柏雅 Residences&Hotels”或“柏雅”字样。综合以上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饭店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汽车旅馆、酒吧、茶馆服务与饭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咖啡馆、汽车旅馆、酒吧、茶馆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饭店、汽车旅馆、酒吧、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