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乐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金特克-索沦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598453号“CHE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579号决定,于2023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义乌市乐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义乌市乐斐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速卖通商品展示页截图、产品上架信息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申请人提供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将“CHENAN”使用在产品上的证据;2、AliExpress速卖通网络店铺截图证据;3、“CHENAN”品牌家具等产品入住AliExpress速卖通网络店铺的信息;4、在AliExpress速卖通网络店铺的线上销售订单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5、复审商标详情页;6、复审商标在产品、产品宣传页等上的使用证据;7、全球速卖通店铺截图;8、店铺上架“CHENAN”品牌产品相关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均缺乏关联性及有效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产品图片均为自制的图片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7AliExpress网络店铺截图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外文,未经翻译及公证。证据3、8“CHENAN”品牌家具等产品入住AliExpress网络店铺的截图显示部分品牌权限开通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虽品牌提交及审核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但仍需产品售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4订单详情截图页商品信息均为外文,未经翻译。证据5商标详情页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综合以上证据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