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16751号“邻里邻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邻里邻居 71216751

阅读:50163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熙临格牧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6751号“邻里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2250号“邻家邻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熙临格牧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6751号“邻里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62250号“邻家邻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68275号“邻里邻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邻里邻居”与引证商标一“邻家邻居”、引证商标二“邻里邻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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