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远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远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7913963号“YYAB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YABB”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度表;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391号、第349577号、第3820215号、第3820216号、第3820282号、第3820283号、第3820284号、第3820367号、第3820393号、第3820497号、第3820500号“ABB”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3568号、第781684号、第781685号、第781902号“ABB”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母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13963号“YYABB”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