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通泰易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通泰易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374218号“鸿蒙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蒙界”指定使用于第28类“家用视频游戏机;非与电视机连用的电子游戏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9025184号、第38575435号“鸿蒙”、第39551920号“鸿蒙 HARMONY”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75439号“华为鸿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8类“家用视频游戏机;电子活动玩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374218号“鸿蒙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