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希尔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0期《商标公告》第46020858号“希尔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尔孚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未加工的银合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49568号“希孚”、第19954435号、第21118620号“希孚 XIF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首饰配件;小饰物(首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20858号“希尔孚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