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宿迁百味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中雷
异议人宿迁百味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中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1535656号“糯馨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糯馨源”,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猪肉食品;水果蜜饯;奶;果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49990号“糯馨源NUOXIN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茶;糖;甜食(糖果);面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35656号“糯馨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