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炎杰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炎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045394号“淘香宝 TAOXIANG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香宝 TAOXIANGBAO”指定使用于第3类“研磨材料;香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27763号“淘宝”、第5129414号“淘宝 TAOBA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上光剂;研磨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45394号“淘香宝 TAOXIANGB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