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凯越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凯越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90177号“会小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会小蚁”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地质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78486号“蚂蚁小智”、第32690368号“蚂蚁小贝”、第14653253号“蚂蚁小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90177号“会小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