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提芬 48525827

阅读:25359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智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昌乐壹贰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昌乐壹贰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525827号“好提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智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昌乐壹贰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易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昌乐壹贰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525827号“好提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提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49797472号“好提分HAOTIFEN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好提分”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近三年产品销售、广告费用、相关财务状况及部分发票复印件,其官网、课程平台及销售课程截图,媒体报道、图片广告、网页搜索结果,以及企业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25827号“好提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好提芬 485258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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