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蜂巢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蜂巢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91008号“蚁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兜”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代理;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网上银行”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特点等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89020号“蚁鉴”、第15928984号“蚁盾”、第21085754号“蚁校”、第20384123号“蚁径”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91008号“蚁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