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东炫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玲菊
申请人因第4291015号“小熊B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740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产品图片、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产品采购订单(销方)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销售发票;
3、收款收据;
4、销售合同;
5、结账单及收款收据。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罗新于2004年0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衬衫;风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袜;手套;T恤衫”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6月27日。2009年08月0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2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2023年07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佛山市环亚服饰有限公司名下。
2、除复审商标外,本案申请人佛山市东炫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件其他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中的产品图片、结账单、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证据2、4中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加之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件其他有效注册商标,故前述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