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邹蒙弟
委托代理人:广州好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晶晶
申请人因第32595969号“舌尖上的生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805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6月25日至2022年06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资质证明文件;
2、餐馆照片;
3、大众点评用户评价截图、餐馆流水单、美团用户评价截图、订单截图、商家核销系统页面截图;
4、微信公众号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信息代理;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6月06日。2022年06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2023年05月13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朱协力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资质证明文件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证据2、3、4中餐馆照片、大众点评用户评价截图、餐馆流水单、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主要体现的是餐饮服务,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