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利花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利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102366号“贝壳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汉”指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05350号“贝壳”、第37732056号“贝壳寓”、第33508799号“贝壳找房”、第37732449号“寓见贝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不动产代理”服务上的“贝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02366号“贝壳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