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桓仁桓龙升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辽宁五女山米兰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桓仁桓龙升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786062号“五女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女桓”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开胃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528号、第1679426号“五女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米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86062号“五女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