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 51345490

阅读:85457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符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正军 异议人符波对被异议人曾正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345490号“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指定使…

  异议人:符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正军

  异议人符波对被异议人曾正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345490号“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57798号“老地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茶馆;会议室出租”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345490号“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老地方聚龙熟食及图 513454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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