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唯爱诺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9386号“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968954号“TIANLIHUA及图”商标、第7531106号“TREB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解散。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配件、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存续状态不是确定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