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智享共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43490号“智享社区共管平台ZHI XIANG SHE QU GONG GUAN PI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874908号“智享探店ZHI XIANG TAN DIAN”商标、第68881780号“智享门店ZHI XIANG MEN DIAN”商标、第26675607A号“智享健康屋”商标、第28776581号“智享物业”商标、第32328784号“智享机电抗震支架网”商标、第32457197号“智享工程”商标、第15413743A号图形商标、第236471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