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1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相关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相关案件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经查,本案申请人即为申请商标的原始注册申请人。除本案申请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其余三千多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