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勃林格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8638号“CANINEBE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本身无固定含义,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在英国、欧盟等国家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第44类服务上,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商标审查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0类复审商品及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