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欧耐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欧耐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0228898号“欧耐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耐克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商业管理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49505号“耐克及图”、第47228938号“耐克”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图形相同,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28898号“欧耐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