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杨俊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领航高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雷
异议人杨俊波对被异议人张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4期《商标公告》第51859437号“江湖狂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江湖狂窝”指定使用于第28类“人造钓鱼饵;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15507号“狂窝”、第5332204号“江湖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人造钓鱼饵;打猎或钓鱼用诱饵”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等相像,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859437号“江湖狂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