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君宝康 49121086

阅读:125056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荣艳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荣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21086号“君宝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荣艳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荣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9121086号“君宝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宝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蚊香;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10670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第18027060号“君乐宝健康充满活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30003号“君乐宝简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酸奶、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上的“君乐宝JUNLEBAO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121086号“君宝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君宝康 491210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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