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遥先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泉州遥先争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4期《商标公告》第45606990号“小李飞刀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李飞刀传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披巾;腰带;婚纱;睡眠用眼罩”,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20日。异议人称“小李飞刀”是其父亲古龙先生著名小说《小李飞刀》的作品名称,被异议商标是对该名称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小李飞刀”作为文艺作品名称,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并非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异议人将“小李飞刀传奇”或与之近似文字作为商标于“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小李飞刀传奇”商标与古龙先生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潜在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等合法权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小李飞刀传奇”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06990号“小李飞刀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