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忽王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忽王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0922626号“呼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呼苁”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1696号“蒙苁”、第1016885号“呼白 HUBA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922626号“呼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