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格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格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1期《商标公告》第51599779号“章佗ZHANGT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章佗ZHANGT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朗姆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27625号“沱”、第33160469号“喜沱”、第5754017号“佗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599779号“章佗ZHANGT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