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天中时不我待 自习馆TIANZHONGSHIBUWODAI及图 50685408

阅读:64443 2022-04-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书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熠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琦 异议人上海书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685408号“天中时不我待 自习馆TIANZHONGSHIBUWOD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上海书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熠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琦

  异议人上海书虫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0期《商标公告》第50685408号“天中时不我待 自习馆TIANZHONGSHIBUWOD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中时不我待 自习馆TIANZHONGSHIBUWODA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36084号“时不我待”、第37297284号“时不我待自习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85408号“天中时不我待 自习馆TIANZHONGSHIBUWODA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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