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能猫(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能猫(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82018号“MAGICPAN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CPANDA”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537号“熊猫PANDA及图”、第1006159号“PAND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电缆”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PANDA”,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电线”商品上的“熊猫PANDA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PANDA”,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82018号“MAGICPAN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